為切實加強集團公司黨費收繳和管理工作,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和中組部《關于中國共產黨黨費收繳、管理和使用的規定》,制定本制度。
第一條 黨員交納黨費原則上應按月交納。因公外出或有其他特殊情況不能親自交納或不能按月交納的,經黨支部同意,可以委托其他黨員或其親屬代為交納或預交補交,預交補交的時間一般不得超過6個月。未經批準,無故拖延的要嚴肅批評;無正當理由連續6個月不交納黨費的,按自行脫黨處理。
第二條 黨員應交納的黨費數額,由黨支部按中組部規定核定,生活確有困難的黨員,由本人提出申請,經黨支部委員會研究,并報集團公司黨委批準,可以少交或免交黨費。
第三條 預備黨員在集團公司黨委批準后從支部大會通過其為預備黨員之日起交納黨費。
第四條 黨員增加工資收入后,從按新工資標準領取工資的翌年起,以新的工資收入核定黨費計算基數,按照規定比例交納黨費。
第五條 黨支部在收取黨員黨費后,應向其出具黨費收據,并按季度向黨委全額上繳黨費,不得自行留成,不得挪作他用。對不按時不全額上繳黨費的,要予以批評并糾正;對貪污、挪用等違反黨費管理規定的,要按黨紀嚴肅處理。黨支部每年將黨費收繳情況向全體黨員張榜公布一次。黨支部換屆選舉時,應將黨費收繳、管理情況向黨員大會作出報告,以接受黨內監督。
第六條 黨費必須用于黨的活動,主要作為黨員教育經費的補充,黨費使用要在堅持“統籌安排、量入為出、收支平衡、略有結余”原則的前提下,嚴格按規定范圍使用(黨支部不得留存或擅自使用黨費)。具體使用范圍:
(一)教育培訓黨員的補充開支;
(二)訂閱或購買用于黨員教育的報刊、資料和設備;
(三)黨組織開展組織活動的開支;
(四)表彰先進基層黨組織、優秀共產黨員和優秀黨務工作者;
(五)補助生活困難的黨員等。
對上級黨組下撥的黨費要做到??顚S茫瑖栏駡绦悬h費使用的審批程序,對大額黨費的使用和下撥必須堅持集體討論決定的原則。
第七條 本制度由集團公司黨委辦公室負責解釋,本制度與上級文件有抵觸時,按上級有關規定執行。
第八條 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