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深入貫徹黨的十九大和省委九屆五次、六次全會關于完善國有資產監管體制、深化國有企業改革重大決策部署,規范企業投資經營行為,有效防止國有資產流失,遏制違法違紀行為,經省政府同意,作出以下規定:
一、嚴禁搞“一言堂”、家長制。嚴格執行“三重一大”決策程序,嚴格執行把黨組織研究討論作為董事會、經理層決策重大問題前置程序的規定,對因未履行或未正確履行職責造成國有資產損失的要實行重大決策終身追究。
二、嚴禁違反規定擅自投資。嚴格執行《投資負面清單》及省國資委關于監管企業境內外投資(參股、收購、兼并)監管的有關規定,不準超越權限、違反程序進行境內外投資。
三、嚴禁違規開展經營活動。不準通過集資、拆借、地下錢莊等非法途徑融資,不得授意、指使有關人員編報虛假財務、統計等數據,不得操縱中介機構出具虛假清產核資、財務審計與資產評估鑒證結果。
四、嚴禁違規交易國有資產。嚴格按照法定權限和決策程序決定國有資產交易事項,不得隨意變賣和轉移、隱匿、私分國有資產。
五、嚴禁違規和虛假招投標。依法依規決定招投標事項,不得采取分批分次、化整為零等方式規避招投標,堅決制止“明招暗定”,不得違規變更招標結果及合同。
六、嚴禁違規提供擔保。不準為自然人、民營企業、非法人單位提供借款、擔保,融資擔保類公司不得為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提供融資擔保。
七、嚴禁開展投機性高風險業務。不準開展融資性貿易及“空轉”、“走單”等無實質性貿易業務的商業往來,非專業性企業不得開展投機性金融衍生品等高風險業務。
八、嚴禁違規對外捐贈。嚴格執行省國資委關于監管企業對外捐贈的管理規定,企業權限范圍內的要嚴格執行集體決策程序,超越企業權限的要按有關規定報批。
九、嚴禁瞞報漏報信息。嚴格執行信息報告制度,不得瞞報、漏報、遲報安全生產事故、環境污染事故、企業重大風險和風險損失事件以及影響社會穩定事件。
十、嚴禁利用職權謀取私利。不準未經上級單位批準,決定本級負責人薪酬和福利待遇。不得利用企業內幕消息、商業秘密以及業務資源,為本人或者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關系人謀取利益。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國資監管機構監管企業、省直廳局所管理企業參照執行。